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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意大利INPS社会保障局

(一)概况

意大利的年金保险包括老龄、伤残、死亡三项内容。该保险是根据1935年10月4日第1827号法律设立的,其后几经修改。保险的主要对象是私营企业雇员。此外专门有面向公务员和军人的特殊保险制度。

年金保险由劳工与社会福利部主管,财政部监督,具体经办单位是意大利全国社会保障机构(INPS)。该机构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公共法人,由三方组成的理事会进行管理。INPS不仅管理养老保险,还负责失业保险和结核病保险。此外,还受托管理运营收入保障金库、家属津贴金库、退职津贴担保基金,其业务范围极其广泛。

(二)保险的加入

只要雇用劳动力,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到全国社会保障机构履行养老保险手续。加入保险的申请,由企业主从雇用工人开始工作后第2个月的20天内办理。申办手续时,除企业自行申报外,要提供参加商工会议所的证明、加入工伤保险的证明、设施建筑许可诈等若干文件。根据上述文件,社会保障机构按事业种类划分出企业类别,并依据企业类别确定保险费。如企业对类别划分持不同意见,可于接到通知后90天内向社会保障机构运营委员会提出异议;对运营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于30天内向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部长申请复议。

年金保险覆盖到所有雇员,包括了14岁以上、受雇于他人,领取报酬者(包括家务雇工),产业经理、自由职业者、铁路工人,公用事业、航空运输工人,新闻工作者、自雇的手工业工人、商人和自耕农。

(三)保险费的缴纳

保险费率要根据每3年的预算确定,以便确保各制度和基金的财政平衡。费率的变更要由相关机构提出建议,经财政部长批准,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部长发布命令实施。

年金保险(老龄、伤残、遗属)保险费由劳资共同负担,工人负担部分 由企业从工资中代扣,一起交到全国社会保障机构内设立的年金基金。

费率1996年以后由27.57%(其中工人负担8.54%)提高到32%(含医疗保险),工人负担比例不变。经济状况不佳的地区,雇主可以免缴部分费用;政府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,可以补贴所需的全部费用和保险费的亏空部分。工资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(1996年为1.3亿里拉),其超出部分可不作为年金保险的征收对象。

(四)年金保险的领取

1.老龄年金
老龄年金开始支付的年龄一般为男满60岁、女满55岁,农业和自营业者男为65岁、女60岁。投保年限最低为15年。投保35年以者,不受领取年龄限制;在领取保险年限开始前6个月,如雇主提出申请,投保者可以继续工作到65岁或继续投保到40岁。

1992年年金改革提出要逐步把老龄年金的支付年龄提高到男65岁、女60岁,最低投保年限提高到20年。具体做法是每一年半将退休年龄延长一年、每两年将投保年限延长一年。

老龄年金的计算公式为:年金额=退休前5年(260周)劳务总收入×1/5×[投保年限(最长40年)×2%]。月领取额为年总金额除以13,即老龄年金按13个月支付,其中一个月为圣诞节奖金。

2.残疾年金
残疾的概念有两种:一是在工作中,由于精神或肉体的疾病和损伤,使其劳动能力永久性丧失到2/3以下,称局部残疾;二是绝对地、永久性地不能从事任何劳动活动,称完全残疾。残疾者在申请保险时,必须提交医生诊断及其他证明残疾的文件。

领取条件为,参保5年以上。局部残疾者通过独立劳动或受雇劳动,其收入水平超过65岁以上退休工人领取的老龄年金(月242200里拉)的3倍者不能享受该保险。

残疾年金最低限额为月626450里拉。安全残疾才还可以获得护理补贴,月最高额为496000里拉。

局部残疾年金以津贴形式发放,原则上3年为一个支付期,3年后,本人申请,经确定可延期一个支付期,经两次延长后自动转为长期支付,享受保险期间可从事有酬劳动;完全残疾年金以年金形式按年13个月发放,领取人不得从事有酬劳动,也不得成为职业介绍的对象,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。

3.遗属年金 遗属年金的老龄年金或残疾金领取者死亡时,向其遗属发放的年金。遗属的范围和资格顺序依次为:配 角、无劳动能力的子女、未满18岁的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。遗属津贴数额一般可达投保人应享受年金的60%。如果投保人有年迈的父母(可领取15%)和多名父母双亡的子女(每人20%),其遗属年金的发放总额可达到死者生前工资的100%。

(五)补充年金

补充年金是作为确保年老后的收入一项政策,于20世纪90年代年金改革后建立的。目的是补充老龄年金保险。补充年金事实上是将原有的个人间的互助行为制度化了,又由于公共年金的递减而普及,目标是形成积累。补充年金基金可以根据劳动合同、企业协议,以工种、部门、企业、企业集团为单位建立,自营业者和专业人员也可以工种或地区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。1995年颁布的法律规定,补充年金基金可独立于企业之外自主运营,在税收上的待遇比退职津贴还优惠,个人可自由加入。此外,保险机构可以为不受协议约束的参保者设立开放型年金基金。

支付条件、给付数额、费率依照基金设立时的协议决定。支付条件是:享受补充年金的人已达到老龄年金起付年龄,参保时间达5年以上;参保15年以上、已终止劳动活动;开始支付年龄不得晚于养老金起付年龄10年。给付金额的确定要与积累原则相适应。
补充年金的资金来源除劳资双方按工资比例缴纳外,可以部分用退职职累金充顶。保险费率一般在固定收入的10%以内。

(六)年金制度的改革

意大利年金制度初建时,实行安全积累的筹资模式,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,由于基金亏空,将完全积累模式改为现收现付式。由于老龄化的加剧,年金入不敷出,迫使意大利政府于1995年决定将现收现付制改为个人帐户基金积累模式。同时规定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,实行新办法;已在旧制度中缴纳保险费满18年的为老人,实行老办法;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缴费不足18年的为中人,执行过渡政策。这次改革主要从节支方面做文章,如提高退休年龄、延长缴费时间、改变年金计算办法、替代率由80%降到70%等等,这此改革确实使意大利的退休金开支减少了7%—8%,但也因此触动了许多人的利益,导致1997年9、10月间出现了政治危机,除些令当时的政府下台。为此,政府不得不对改革实行缓慢推进的办法。

然而,人口老龄化的加剧,迫使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改革,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。根据经合组织的报告,到2003年,意大利65岁以上人口将占劳动力人口的42%,也就是说大约两个劳动人口就要养活一个退休老人。最近,意大利政府再次提出通过提高退休年龄、压缩退休金支出等手段,改革福利制度,到2003年使整个社会福利支出的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降至21.9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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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日志由 admin 于2014年03月01日发表在 意大利实用信息 分类下, 你可以发表评论,并在保留原文地址及作者的情况下引用到你的网站或博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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